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6603
发表时间:2024-08-22 14:58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解释》的相关热点,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问:《解释》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如何考虑的? 答:刑事打击、行政监管、公益诉讼和群众监督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4个重要途径。“知假买假”者擅长发现违法线索、固定违法证据,索赔意愿强。为更好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发挥“知假买假”者的监督作用。关键是如何遏制恶意高额索赔和违法索赔现象。 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确定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这既能发挥“知假买假”者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又能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 问:目前代购已成为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之一,针对代购人责任,《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解释》对代购人的追偿权作出规定。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代购人系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22日 11 版) 声明 1. 金融、证券、期货、产投领域市值分析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且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2. 本网站内容未标注来源的均为本网站原创内容,未经本网站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载、摘编或使用其他方式复制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本网站标注来源的均为转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4. 请点击“公告”和“消费在线”栏目,了解重要通知和产品召回的详细信息,同时欢迎您提供相关缺陷线索。5. 若本网转发内容或使用的素材、图片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酌情删除相关内容,联系电话:13552879459 http://zhjjw.net.cn/h-nd-3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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