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凯翔机械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依法追责并守护生态民生6049
发表时间:2025-09-08 16:27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2025〕5 号),针对莱州市凯翔机械有限公司违法生产装配国 Ⅱ 排放标准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1 万元,并处 3.1 万元罚款。此次执法不仅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刚性立场,更直指违法排放对区域大气质量及百姓生产生活的潜在危害,为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合规生产划定明确红线。 违法事实锁定:超标机械流入市场,污染风险直接关联民生 2025 年 5 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根据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线索,对位于莱州市沙河镇路旺孙家村的莱州市凯翔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实该公司存在核心违法事实 —— 生产 2 台装配国 Ⅱ 排放标准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为拖拉机),且已通过销售渠道交付至沙河镇居民王方涛手中。 从环保标准体系来看,我国自2020 年起已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 Ⅲ 排放标准(依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国 Ⅱ 标准机械因未配备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其排放的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浓度较国 Ⅲ 标准高出 50% 以上。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BA-25E069-01、BA-25E069-02)及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评估意见进一步证实,该公司生产的 2 台拖拉机技术路线完全无法满足国 Ⅲ 及以上阶段排放要求,属于典型的 “超标排放产品”。 这类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若投入农业生产或工程作业,将直接加剧区域大气污染:一方面,氮氧化物与颗粒物会成为PM2.5 和臭氧污染的重要 “前体物”,尤其在莱州这样的沿海城市,污染物易在局部区域累积,导致雾霾天气增多、空气质量优良率下降;另一方面,颗粒物中直径小于 2.5 微米的 PM2.5 可直接穿透人体呼吸道进入血液循环,长期暴露会增加居民患支气管炎、肺炎、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对老人、儿童等易感人群健康威胁更为显著。此外,超标机械运行时的尾气异味也会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环境,与群众对 “清新空气” 的民生需求直接相悖。 证据链闭环:多维取证夯实违法认定,执法程序严守法定规范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构建了覆盖“生产 - 销售 - 检测 - 资质” 的完整证据链,共计 12 类核心证据相互印证: 现场勘验证据:2025 年 5 月 26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清晰记录了该公司生产车间设备状态、成品存放情况,以及涉案机械销售给王方涛的关键事实; 当事人陈述证据:5 月 28 日对公司授权委托人邱萌的调查询问笔录,其明确承认生产超标机械的行为,与现场证据形成呼应; 专业检测证据:济南汽车检测中心(具备CMA 资质)的检验报告及省监控中心评估意见,从技术层面量化了违法情节,且该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人员上岗证等资料,确保了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主体资质与经营证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C9Q15TOP)、法定代表人邱锡光身份证明、生产销售明细、购销合同,以及购买者王方涛提供的收款收据、合格证照片等,完整还原了 “生产 - 销售 - 资金流向” 全链条,同时证实涉案机械货值金额对应的违法所得为 3.1 万元; 裁量考量证据:通过调取《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确认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其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为后续裁量提供重要依据; 执法程序证据: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证实执法主体合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5〕5 号)送达记录则体现了 “程序正当” 原则 —— 该公司在 7 月 30 日至 8 月 10 日的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法律适用与裁量:兼顾惩戒与引导,民生保护贯穿处罚全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莱州市凯翔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在处罚裁量阶段,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既严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民生影响与企业实际: 惩戒维度: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罚款,没收销毁超标机械”。鉴于涉案机械已销售至居民个人,若强制没收销毁可能影响农户农业生产进度,经综合评估后决定 “不执行没收销毁”,但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3.1 万元,并按货值金额 1 倍处以罚款 3.1 万元,既避免影响百姓正常生产,又通过经济惩戒形成震慑; 裁量考量: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结合该公司 “生产超标机械不足 5 辆、货值不足 100 万元、立即改正、配合调查、微型企业、两年内无违法记录” 等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合理确定罚款倍数,体现 “过罚相当” 原则,既防止 “一刀切”,又引导小微企业树立环保意识。 履行要求与社会警示:压实企业责任,守护生态民生共同体 该公司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加处 3% 的罚款;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 60 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确保环境违法责任不悬空。 此次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虽多用于农业、工程领域,但其排放污染与百姓“呼吸健康”“生活环境” 直接相关,绝非 “小众领域” 的 “轻微违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持续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一方面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倒逼生产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推动建立 “超标机械溯源 - 召回 - 报废” 机制,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也呼吁相关企业摒弃 “重生产、轻环保” 的短视思维,主动升级生产技术,确保产品符合最新环保标准 —— 唯有企业合规生产、部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合力,才能筑牢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防线,切实保障百姓享有清新空气的民生权益。 声明 1. 金融、证券、期货、产投领域市值分析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且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2. 本网站内容未标注来源的均为本网站原创内容,未经本网站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载、摘编或使用其他方式复制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本网站标注来源的均为转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4. 请点击“公告”和“消费在线”栏目,了解重要通知和产品召回的详细信息,同时欢迎您提供相关缺陷线索。5. 若本网转发内容或使用的素材、图片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酌情删除相关内容,联系电话:13552879459 http://zhjjw.net.cn/h-nd-3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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